对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一)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做好政策措施出台前的审查、出台后的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主动纠正,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二)不断增强竞争政策意识和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
(三)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产权制度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市场充分、公平、有序竞争。
对于以企业为代表的各类经营者,以及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要有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主动了解、学习竞争法律法规等政策,建立完善自身经营合规制度,避免从事、参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二)行业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应避免组织、帮助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竞争合规指导,可以通过建立协会内部竞争合规制度以降低违法违规风险。
(三)尊重“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时刻保持居安思危的意识,不断开拓创新、优化经营、提升效率,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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