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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85期: 因工产生的报销款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被浏览:251次    发布日期:2022/2/2

差旅费、日常报销等费用通常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者办理公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当发生报销款纠纷时,能否以劳动纠纷争议处理呢?

案情简介

沈某入职A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A公司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可调整沈某的工作岗位,或派其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同时,沈某在《劳动合同》末页签名确认已阅读并完全了解甲方所有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其中《公司制度员工手册》规定:“(六)差旅费报销细则1、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填写《出差审批单》,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临时出差不能及时填写《出差审批单》时,可在费用报销单注明‘临时出差’。……”。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沈某就其于A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其因工出差的差旅费、餐补等各项报销款,其后沈某对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A公司应否支付报销款问题,因上述请求项目属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借款挂账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报销款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之规定,借款挂账纠纷并非属于该法适用范围。如果从劳动争议的角度来讲,报销款均系直接用于工作单位业务,且与其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事项而发生的费用,有的法院会以劳动争议处理。但从民事纠纷的角度来讲,差旅费由劳动者自行垫出,并根据费用的支出的票据予以报销,此时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形成了实际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职工成为了企业的债权人,故而有的法院认为报销款纠纷为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

法律提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差旅费报销事宜如果被法院认定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而驳回的,劳动者仍可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肖拥群律师团队 钟诗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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