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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80期: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延长试用期吗?
被浏览:236次    发布日期:2022/2/1

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试用期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延长试用期呢

案情简介

薛某2015510日入职海口某公司研发部任职,双方签订为期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薛某入职两个月用人单位觉得薛某表现不理想在未经薛某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延长其试用期2个月并在201591日以薛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了与薛某的劳动合同201595薛某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当地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201589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工资差额20151130仲裁委作出裁定,认为薛某的试用期应为2015510日至201589用人单位决定延长试用期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试用期期满后用人单位不能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应当向薛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条款之一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必须经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试用期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用人单位擅自延长试用期的延长的试用期视为试用期满后合同履行期的一部分本案中薛某的试用期应于201589日结束用人单位在薛某试用期结束后以薛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及工资差额

法律提示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进行互相考核增进了解的特殊阶段这种考核与了解的权利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对等的因此试用期一经约定非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不能由任何一方擅自延长或者缩短

肖拥群律师团队:贾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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